集体协商会议的主持人由谁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的主持人通常由工会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具体来说,在企业或者经营机构中,从业人员有权通过工会以及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工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协商内容的落实情况。此外,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则可以由从业人员推举代表参加协商。因此,集体协商会议的主持人通常是工会委员会负责人或者由工会与企业共同推选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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